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
第 7 條
代檢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科系畢業,符合附表二規定資格,經代檢員職前訓
    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
    ,取得證書者。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經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所定之相關專業
    訓練合格者。
四、曾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具有相當資格者。
前項職前訓練之訓練項目及時數,依附表三規定。
第一項之職前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