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除檢附第六點 (二) 至 (六) 規定文件外,應另附下列文件於十五日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受訓勞工名冊。 (二) 受訓勞工如屬事業單位之承覽人或再承覽人所屬勞工者,應附承覽 關係概況及承攬合約等證明文件或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