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2 日
第 7 條
型式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
    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班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
    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
    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
    、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
    驗八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
    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
    定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