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下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 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者;其人力配置或設備,應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粉塵作業: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噪音作業: (一)聘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理巡 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自備或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 。 三、異常氣壓作業:自備或租用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高壓氧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