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依法組織之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全國性專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 從事安全衛生宣導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成效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