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7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依法組織之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全國性專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
    從事安全衛生宣導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成效卓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