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第 7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
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
其他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
勞動檢查年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