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資訊軟體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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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 各主辦職訓中心於年度開始後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分配
      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預算總數款項備用。
 (二)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群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採購
      結果及各職訓中心所需經費 (包含職訓中心) 覺籌作業費及付訓練
      單位之訓練費) 函送本局,並副知其他中心。
 (三) 各職訓中心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前項經費總數百分之三
      十款項備用,其餘款項依訓練計畫執行進度需要申領。
 (四) 各職訓中心應於轄區班別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
      辦理核銷。如經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除仍應將各班經費支出
      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
      受 (結) 訓學員名冊等影本送本局結銷,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
      前繳回外;並須於下年度中安排本局會計人員訪查主辦職類群職業
      訓練憑證核銷情形,及填寫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
      存中心備查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