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
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