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05 日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
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
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