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遴聘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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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待遇及福利: 
(一)派赴國外工作期開六個月(含)以下者,比照公務人員出國旅費標
      準支給相關費用。 
(二)派赴國外工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比照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遴聘派
      赴國外工作人員核薪標準支菥:第一類人員比照團長或專家;第二
      類人員比照專家;第三類人員比照技術師或技術員。並按地區特別
      加發地域加給。 
(三)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借調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辦理考績,並經銓敘
      部核定(備查)有案之年資,於返國歸建後辦理退休時,得予併計
      ;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駐外技術團員,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再任
      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時,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其曾
      擔任駐外技術團員之年資得予併計,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
      退休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
      計算。 
      公、私立學校、學術機構、財團法人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等其他
      身分借調者,其退撫相關事宜,協調其主管機關依規定從優辦理。 
(四)派駐國外期間,由政府投保綜合保險及醫療保險。 
(五)派赴國外工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當地住宿及公務交通,由政府(
      或當地政府)提供。 
(六)任滿一年未接眷者,每年給予一個月之返國省親假,由政府提供來
      回機票;攜眷者,由政府提供眷屬一人之來回機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