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