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7 條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