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爭取適合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就業機會,並建立求才
資料庫,定期發行求才資訊供該等人員選擇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