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7 條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
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