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助失業者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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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銷: 
(一)由各職訓中心依會計作業規定按月核銷。 
(二)研習單位應於當月學員完成線上學習及檢測(後測)後,於次月 1
      0 日前,向各職訓中心辦理請款及核銷事宜。其辦理核銷應檢附包
      括憑證封面、送審明細表、發票或收據、學習券、學習時數明細暨
      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上課簽到簽退表、學員名冊、成績考核表等
      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另以實體班辦理者,依各職訓中心自辦
      或委外辦理職業訓練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