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
7
七、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理就業轉銜個案之期限為六個月, 期限內經多次推介無法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應於屆期後十四日內 通報社政單位,辦理生涯轉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