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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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人數:由本局按年度預算並參考前一年度委託或補助職類與人數
    作修正調整。倘有必要由本局再與直轄市政府勞工局及縣 (市) 政府
    共同協商分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