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獎助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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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事項:
 (一) 雇主於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非法資遣勞工
      情事、以定期契約僱用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
      人員、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後於一年內又再行僱用勞工者,不得申
      請。
 (二) 曾由舊雇主辦理申領本津貼或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於離職後
      至再受僱期間未超一年者,新雇主不得辦理申領本津貼。但新雇主
      能以勞保資料證明該勞工受僱當月員工總人數較上月增加者,不在
      此限。
 (三) 雇主如欲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僱用本勞,應於取得外勞聘僱許
      可函後,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函
      ,且本勞之受僱時間,應於提出申請日之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