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復健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
三、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並經專業
    訓練滿八十小時,或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未滿一年,並經專業訓
    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