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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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1.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算及經
        費來源等,如有向參加對象收取費用者,應列明收費項目及標準
        。
      2.前款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 (註明規格、用途) 等。
      3.經費概算若超過補助額度時,應編列自籌款或其他經費來源;向
        二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法人登記書影本;職業工會得以立案證書代之。
 (四)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五) 董 (理) 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記錄。
 (六) 最近二年之概算、決算、服務績效,及各機關補助證明。
 (七)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