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職業訓練計畫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不同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之項目、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