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7 條
依本條例進用從事公共服務工作之人員 (以下簡稱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
,應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前項被推介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三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已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
三、辦理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者。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人員,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定之限制。
工作項目計畫有特殊需求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用之,不受第二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