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結合人民團體設立就業服務據點經費補助計畫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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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
 (一) 本會職訓局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評選事宜。審查會議如有需要,
      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
      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 申請補助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各該單位組織章程所訂
      之工作或服務項目。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會 (局) 相關計畫,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
      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未改善者,不予補助。如一經查獲
      有經費浮報不實,且證據確著者,列為永不補助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