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理社區職訓教室暨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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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程序及要件:                                            
 (一) 申辦單位應具備辦理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師資及事先調查參訓
      人員之意願 (每班以二十五人以內為原則;偏僻山區之鄉村聚落或
      特殊班次,得降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預先徵詢願意合作廠商人力需
      求種類及數量,並具體規劃結訓後之就業或輔導創業具體方案。  
 (二) 申辦單位應檢具本要點十一、 (一) 等表件,逕向本會申請辦理【
      申辦單位上年度如曾接受本會或政府機關相關單位補助辦理各職類
      班次,應一併檢附其訓後學員就 (創) 業輔導具體資料,供本會審
      核時之佐證資料】;如因表件不符經通知限期補送仍未辦理者,視
      為棄權,並予退件。                                        
 (三) 申辦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後,本會將適時召集審查會議,並將審查
      情形函復相關單位。                                        
 (四) 本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辦單位負責人 (或指派代表) 列席
      陳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