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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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局建檔之欠費被保險人,由其他投保單位加保時,本局應通知該
    被保險人速向原屬工會或漁會繳還欠費並副知該工會或漁會,俟欠費
    繳清後始恢復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