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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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標準:每一聯訓計畫之聯訓家數應達五家以上,其費用就本局核
    定之聯訓計畫架構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惟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經審查小組認定者,得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至百分之七十:
 (一) 聯訓計畫之產業類別係依行政院訂頒之上位計畫項目或本局認定之
      關聯計畫項目。
 (二) 申請單位具卓越辦訓能力領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認定者。
 (三) 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之員工規模均為十人以下,致經費負擔能力有
      限。
 (四) 聯訓計畫對國內辦理進修訓練具明顯之示範、帶動效益。
    每一聯訓計畫之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每一年度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
    以下同) 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