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7
柒、評量方法:依據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及執行單位本身之職評設施及
    條件,並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