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與事業單位合作辦理失業者訓用合一職前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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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事業單位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規定,得申請僱用獎
    助津貼;惟辦理本項訓練計畫訓練期間均不得計入僱用期間。上開辦
    法有關「二個月內」僱用期間之計算於訓練期間時效中斷,並自訓練
    期滿後,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