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給付方式: (一) 工資發給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四二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參照勞動 基準法規定支給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給付期間已就業或拒 絕所提供之臨時工作者,應停止給付。申請本項津貼者,每週得有 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二) 申請人登記求職後,經審核合格而接受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後開始 給付。 (三)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