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訓練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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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
    支付。
二、補助對象及人數,依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核配;並按各承辦職業訓
    練機構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並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