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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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格證書之取消: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取消並追繳其合格證書。
 (一) 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經查明虛偽不實者。
 (二) 場地及機具設備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術科測驗者。
 (三) 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安全衛生單位檢查不符相關規定,經主
      管機關查處有案者。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政府權責機關委託辦理術科測驗者。
 (五) 經查明未依本要點第六條第 (四) 限期內調整所需場地及機具設備
      者。
 (六) 違反本要點第三條第四項「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兩個
      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之規定者。
 (七) 違反職訓局所訂相關法規及政府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 (二) 、 (三) 款應由評鑑合格單位主動函知職訓局,否則因
    此而衍生之責任應由該評鑑合格單位負全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