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擔任本局技能檢定職類顧問,績效良好者,除由本局函請其服務單位 優予敘獎外,並得依「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 規定予以表揚獎勵;績效不彰有具體事蹟者,得隨時中止聘期。倘言 行不當有損本局形象者,除予中止聘期並通知其服務單位外,必要時 ,本局並得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