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