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7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者。
三、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