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與大專校院合作推動「職訓大學模式」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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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與師資培訓班研修者以不影響正常訓練教學及公務為原則,各單位
    同時段戶外每年參訓人數最高以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