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安全衛生教育學科測驗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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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 
      1.建立題庫並定期修正、分送各承辦單位參閱。
      2.負責命題(含是非、選擇題),並於每年度初以密件方式函送承
        辦單位辦理測驗。
      3.視業務辦理情形必要時派員督導施測。
(二)承辦單位: 
      1.負責印製試卷、編排測驗場地與試場座位、遴派監試人員及閱卷
        評分等測驗全盤事宜。
      2.通知主辦單位測驗日期及時間。
      3.測驗完畢後一個月內(六月份辦理測驗者,應於當月內)應檢附
        辦理測驗時在訓學員統計表及測驗成績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
        )送主辦單位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