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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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分署於課程結束後得發給委訓單位學員結訓證書,若學員請假及缺
    、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含)以上,或經各分署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
    參訓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