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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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用標準:依照「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規定辦理。
 (一) 就服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或具合格特殊
        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者。
      2.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
        關科系所畢業者。
      3.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
        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
        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者。
      4.高中職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完成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或高中職畢業,經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四百小時者。
      訓練時數未達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時數者,得遴用為身心障
      礙者就業服務助理員 (以下簡稱就服助理員) ,惟應經公開徵選三
      次後仍無法在期限內遴聘符合資格之就服員時進用,且該名就服助
      理員必須在專業人員之指導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業務。
      備註:前開所稱「未達規定訓練時數」,係指至少受過四十小時 (
      含) 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訓練,但未達第三款或第四款
      之規定時數。
 (二) 就業服務督導員:
      1.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
        滿三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2.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規
        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或
        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3.具備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
        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