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        │        B        │  0.80│  0.90│  0.80│  0.80│
├────┼─────────┼───┼───┼───┼───┤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        │        B        │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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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
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
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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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材厚度 (公厘)                 │補強層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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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