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硬體設施設備獎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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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獎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以
    獎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能自籌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以
    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但如為特殊障別或為籌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新興
    建築,最高以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