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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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專案服務:專案單位受理就業服務中心個案轉介後,為執行有關職務
    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作、改良等措施,應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 專案單位應派員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瞭解訪視。
 (二) 專案單位得派員前往就業服務中心瞭解個案轉介之詳情。
 (三) 專案單位應派員訪視個案,並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
      費用等項目,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四) 專案單位於改善服務工作後應填具個案改善成果報告。
 (五) 專案單位於個案改善後,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派員查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