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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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
      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四)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
      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
      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
      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