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7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由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依據所規範之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是否符
      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 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辦理審核作業。
 (三) 審查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
      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