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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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就符合補助條件之職業工會及漁會,依其保險費彙繳情形及本要
    點所定各項書表申報情形製作「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補助條件清冊」,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之補助款支用單據,應依工會法、漁會法及其相
    關財務處理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查核。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
    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