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充實訓練機具設備經費作業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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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副局長召集本局有關組、室人員組成審查小組評審之。必要
      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二) 依審查會議決定補助各機構預算額度及機具設備項目後,接受補助
      經費機構應即填具就業安定基金年度歲出概算表送就業安定基金管
      理委員會編入年度概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