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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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解僱、資遣失業勞工,符合就業促進津貼要點有關申請訓練生活津
    貼之規定者,得向訓練單位申請訓練生活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