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外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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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監理會所定之衡量標準或監
    理會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
    ,監理會得於契約存續或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原委託額度一倍範圍內增
    加其委託經營額度或與其續約。
    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評定基準日,應明定於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增加受託額度者,其累計總受託經營額度,不得超
    過續委託或增加額度當時基金累計同類型委託總額百分之五十。上述
    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監理會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
    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