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7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由本署指派人員及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各分組置
      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人員類初審小組
      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署指派一人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