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由本署指派人員及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各分組置
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人員類初審小組
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署指派一人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