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雇主每進用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每進用其他國內 勞工三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 (二)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計算,以雇主、與雇主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分 包商或與同一營造工程之分包商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其他分包商( 以下簡稱下包商)所聘僱國內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 人數,且申請時在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