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8 05:55
法規名稱: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7
七、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時薪補貼者,應繳 回已領取之時薪補貼。 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